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302执1429号申请人陈鑫,男,汉族,1980年12月23日生住曲靖市。申请人李春梅,女,汉族,1977年9月10日生住曲靖市。被执行人曲靖麒麟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778598074D;
法定代表人:杨鼎;地址:曲靖市麒麟区。关于申请人陈鑫、李春梅与被执行人曲靖麒麟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8日作出的(2017)云0302民初4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鑫、李春梅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8189.86元及申请人主张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473元(未预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曲靖麒麟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信息。申请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19年6月23日约谈陈鑫、李春梅,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根据本案实际及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执14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陈 明
审 判 员 :谢晓忠
人民陪审员 :吴学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文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