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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106民初7656号

马建新与杨元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5-18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建新;杨元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6民初7656号

原告:马建新,男,回族,1963年7月10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杨元好,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负责人:常志杰。 原告马建新与被告杨元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蒲凯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建新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建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建新负担。

审判员  陈建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原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