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9执579号
申请执行人:白中木,男,汉族,1966年4月20日生,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
被执行人:苏州大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550633334,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奇。
原告白中木与被告苏州大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9民初150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
一、被告苏州大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白中木高温费1003.85元、工资36869.61元、经济补偿金7865.89元,合计45739.35元,由被告苏州大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白中木。
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苏州大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8年12月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白中木,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期,因被告苏州大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白中木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744.35元,执行费587元。同日,本案即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2019)苏0509破50号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苏州大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将依法终结被执行人苏州大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债权人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笠泽路110号吴郡中环大厦7楼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15200;联系人:薛开明;联系电话:189××******)。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2019)苏0509破50号裁定及相关部门查询回单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执行过程中,因案外人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且本院已受理对被执行人苏州大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本案申请执行人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9民初150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厉昱中
审判员 顾伟林
审判员 庾勤泉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家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