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03执恢493号
申请执行人:邓建木,男,生于1965年6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执行人:绵阳市富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剑南路东段189号。
法定代表人:文紫君 案由劳动争议 本院受理申请人邓建木申请执行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绵劳仲案字[2007]第411号仲裁裁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绵阳市富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市富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牟玉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梅雨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