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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1223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孙雪珍、宋发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0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孙雪珍;宋发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1223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四川投资大厦******。

负责人:张恺,行长。

被告:孙雪珍,女,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宋发春,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孙雪珍、宋发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孙雪珍、宋发春需要公告送达,故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梁林军

人民陪审员  王少松

人民陪审员  杨 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苡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