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1223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四川投资大厦******。
负责人:张恺,行长。
被告:孙雪珍,女,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宋发春,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孙雪珍、宋发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孙雪珍、宋发春需要公告送达,故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梁林军
人民陪审员 王少松
人民陪审员 杨 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苡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