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143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十堰正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十堰正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南路4号。法定代理人,叶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詹才辉,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执行人:吴永兰,女,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执行人:十堰市三鑫康泰餐具消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顾家岗村5组战马里。
法定代表人:詹才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凌大梅,女,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执行人:刘书江,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199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十堰正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詹才辉、吴永兰、十堰市三鑫康泰餐具消毒有限公司、凌大梅、刘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拍卖标的物需等待执行异议之诉进行物权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199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新祥
审判员 罗 军
审判员 宋 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