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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1431号之四

十堰正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十堰正平投资有限公司)、詹才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7-20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十堰正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十堰正平投资有限公司);詹才辉;吴永兰;十堰市三鑫康泰餐具消毒有限公司;凌大梅;刘书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143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十堰正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十堰正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南路4号。法定代理人,叶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詹才辉,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执行人:吴永兰,女,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执行人:十堰市三鑫康泰餐具消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顾家岗村5组战马里。

法定代表人:詹才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凌大梅,女,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执行人:刘书江,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199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十堰正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詹才辉、吴永兰、十堰市三鑫康泰餐具消毒有限公司、凌大梅、刘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拍卖标的物需等待执行异议之诉进行物权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199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新祥

审判员  罗 军

审判员  宋 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