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6执3012号申请执行人孙宝辉,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乾安县。被执行人娄艳,女,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申请执行人孙宝辉与被执行人娄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京0116民初722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
一、娄艳于2019年10月31日前给付孙宝辉借款本金5万元及支付利息1万元。
二、如娄艳未按照约定偿还上述款项,需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8月9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因娄艳未履行其义务,孙宝辉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娄艳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娄艳未按规定时间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娄艳名下财产进行统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娄艳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娄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亦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孙宝辉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娄艳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娄艳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孙宝辉发现被执行人娄艳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娄艳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科
审判员 朱洪日
审判员 李印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