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302执1400号申请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沃野花香米业销售中心。经营者侯昱玮,男,汉族,1981年5月21日生,黑龙江省鸡西市人,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新凤一委**,身份证号码:2303021981********。地址:曲靖市麒麟区建宁街道万丰商城25幢14-15号商铺。注册号:530302600703093。被执行人刘杰,男,汉族,1969年1月9日生,麒麟区人,农民,,住曲靖市麒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沃野花香米业销售中心申请执行刘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8)云0302民初6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曲靖市麒麟区沃野花香米业销售中心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66287元及利息,执行费2729元(未预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经麒麟区文华街道代河社区第五居民小组出具材料证明被执行人刘杰无固定职业、收入,也无其他财产。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执14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陈 明
审 判 员 :谢晓忠
人民陪审员 :邓和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靖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