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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202执1457号

赵亮与王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17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亮;王连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202执1457号

申请执行人:赵亮,男性,1986年7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执行人:王连军,男性,1986年10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亮与被执行人王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协议:由被执行人王连军于每月22日前履行案款1500元,直至所有案款履行完毕为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1202执14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永平

审判员  马利军

审判员  杜红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文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