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202执1457号
申请执行人:赵亮,男性,1986年7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执行人:王连军,男性,1986年10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亮与被执行人王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协议:由被执行人王连军于每月22日前履行案款1500元,直至所有案款履行完毕为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1202执14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永平
审判员 马利军
审判员 杜红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文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