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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202执恢20号

王苏萍与陈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苏萍;陈江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202执恢20号

申请执行人:王苏萍,女性,1972年1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执行人:陈江华,女性,1976年8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王苏萍与陈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江华在武都区有工资收入,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2019年4月23日,我院将其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定期划拨,不足额解决案件标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永平

审判员  马利军

审判员  焦博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伊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