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115执186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启之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302386324X,以下简称启之然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瞻园路****-Y12。
法定代表人:吴捷,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玲,江苏同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智平喷涂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5MA1NNN681J,以下简称智平喷涂厂),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田园社区。经营者:朱立平,男,1964年7月27日生,汉族。南京启之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之然公司)与南京智平喷涂厂(以下简称智平喷涂厂)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15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智平喷涂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启之然公司欠款27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7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88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446元,由智平喷涂厂负担。因智平喷涂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启之然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履行义务,未到庭接受谈话,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本案于2019年3月18日、4月15日、5月6日、5月27日、6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亦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3、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发现其经营者朱立平的下落。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同时对其经营者限制高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和限制高消费令。5、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谈话,向其告知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过程没有异议,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俊华
审 判 员 霍 翔
审 判 员 郭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秀
书 记 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