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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102执2870号

呼和浩特市坤乾建材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同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樊卫东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0-14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坤乾建材有限公司;内蒙古同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樊卫东;樊永胜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内0102执2870号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坤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当浪土牧村。被执行人内蒙古同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开天花园综合**楼******。被执行人樊卫东,男,内蒙古同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总经理,,住呼和浩特市现在山西省原平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樊永胜,男,内蒙古同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监事,,住呼和浩特市系樊卫东之父关于呼和浩特市坤乾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同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樊卫东、樊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102民初376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1、我院于2018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3、通过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4、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提供执行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内0102民初37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云俊峰

审判员 马 莉

审判员 高永吉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包青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