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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执5608号

张涛、张雄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6-12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张涛;张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783执5608号 申请执行人张涛,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张雄,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申请执行人张涛与被执行人张雄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783民特531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张涛医疗费、手机维修费324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将被执行人张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张雄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张雄名下有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张雄名下有车辆;发现被执行人张雄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综上,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3240元,执行费50元尚未执行到位。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浙0783执56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厉 磊

审 判 员  吕益波

审 判 员  应赛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

书记员  朱子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