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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3执467号之二

李铁军、曲靖市麒麟区秀峰生态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铁军;曲靖市麒麟区秀峰生态园;曲靖市大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何林强;何会祥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103执4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铁军,男,1947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秀峰生态园,住所地为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珠街乡汪家寺。经营者:何林强。

被执行人:曲靖市大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曲靖市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何会祥。

被执行人:何林强,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为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何会祥,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为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3民初3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

一、被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秀峰生态园、曲靖市大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共同内向申请执行人李铁军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向申请人支付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执行人何会祥、何林强对被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秀峰生态园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何会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曲靖市麒麟区秀峰生态园追偿;承担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四被执行人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秀峰生态园、曲靖市大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何会祥、何林强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铁军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院已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3)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云D×××**、云D×××**、云D×××**、云D×××**、云D×××**、云D×××**、云D×××**、云D×××**、云D×××**车辆汽车进行了查封,但穷尽相关手段仍无法找到该车辆,故无法处置;(4)已冻结被执行人相关账户;(5)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小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