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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28执58号

赵永坤与向海宁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5-19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永坤;向海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928执58号

申请人:赵永坤,男,197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702152650

被执行人:向海宁,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旬阳县,旬阳县仙河镇政府工作人员,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107040616,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永坤与被执行人向海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2018)陕0928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向海宁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永坤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偿还赵永坤借款本机58500.00元及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1300.00元,执行费777.50元。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启动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银行、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进行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其限制高消费。经与申请人执行人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928执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白建刚

审判员  刘家军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江 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