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722执1770号之一

孟某某、吴某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07-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孟某某;吴某甲;驻马店市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2执17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孟某某,男,汉族,1969年2月1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吴某甲,男,汉族,1971年8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某公司,地址上蔡县原蔡都镇大沟路**。

法定代表人:魏某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孟某某与吴某甲、驻马店市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某甲有财付通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某甲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768.6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文波

审判员  冯华彬

审判员  翟光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豪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