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681执704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路102号。
负责人:马东平,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马利家,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被执行人马利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681民初1008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马利家应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87563.99元,支付至2018年2月6日止的利息(含罚息)23336.90元,共计110900.89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7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另应承担案件诉讼费2518元,执行费1623.78元。 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在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马利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681执29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培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叶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