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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8执1465号之二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宝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07-1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宝银;李海平;刘宝林;邵桂云;江连远;罗凤云;江莲贵;孟凡兰;李恩忠;何春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828执14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场农商银行),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

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罗宝银,男,1979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海平,女,1980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宝林,男,1963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邵桂云,女,1966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江连远,男,1968年3月7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罗凤云,女,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江莲贵,男,1960年4月6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孟凡兰,女,1967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恩忠,男,1963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何春侠,女,1969年9月13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罗宝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28民初240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刘宝林的存款,其他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28民初240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新

审判员  朱立军

审判员  窦永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