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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2执624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永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永刚;王茹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2执624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韩旻,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瑞钦,系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永刚,男,汉族,1972年4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被执行人王茹,女,汉族,1976年6月29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上列当事人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45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附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中山区中青街xx号xx单元xx房屋,但因该房屋有在先查封,并且申请人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书面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宏伟执行员  曲长江执行员  辛 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毅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