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302执69号申请执行人陈晓左,女,汉族,1983年11月15日生师宗县人,住曲靖市麒麟区。被执行人刘海波,男,汉族,1967年3月8日生麒麟区人,住曲靖市麒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晓左与被执行人刘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的(2018)云0302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晓左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7万元及利息,诉讼费6850元,公告费400元,执行费55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其名下无房产、车辆、无银行存款,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暂时无法执行,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执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陈 明
审判员 :谢晓忠
审判员 :高金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有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