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1321民初2115号
原告:樊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11月23日,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告:胡某1,男,汉族,生于1979年7月16日,住广东省陆丰市。案由:离婚纠纷。案件事实及处理结果:2003年原、被告务工期间相互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居生活期间于××××年××月××日生育长女胡晓雨、××××年××月××日生育次女胡晓蝶、××××年××月××日生育三女胡某2、××××年××月××日生育四女胡某3、××××年××月××日生育儿子胡某4,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自2013年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期间被告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8月被判刑,2019年6月刑满释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对以上事实无异议。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原告樊某与被告胡某1自愿离婚。
二、婚生长女胡晓雨、次女胡晓蝶、三女胡某2、四女胡某3、儿子胡某4全部随被告胡某1共同生活,被告自愿承担全部子女抚养费。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双方签字按印即生效。本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李 璇
审 判 员 吴丰成
人民陪审员 王青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谷宛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