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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8民终1568号

珠海市斗门区白藤胜春美贸易商行、黄华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1-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白藤胜春美贸易商行;黄华胜;清远市华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8民终15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藤胜春美贸易商行。

法定代表人:黄华胜。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华胜,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华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远贵。上列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碧桃,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辉,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市斗门区白藤胜春美贸易商行、黄华胜、清远市华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6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珠海市斗门区白藤胜春美贸易商行、黄华胜、清远市华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履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经通知并明确告知法律后果,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珠海市斗门区白藤胜春美贸易商行、黄华胜、清远市华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履行诉讼义务,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珠海市斗门区白藤胜春美贸易商行、黄华胜、清远市华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688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永术

审判员  钟莹莹

审判员  成振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聪聪

书记员潘丽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