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205执417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肖建达,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代理人:顾德明,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伏学润,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申请执行人肖建达与被执行人伏学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205民初5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伏学润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肖建达借款本金1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用650元,由伏学润负担。因被执行人伏学润未履行生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肖建达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伏学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伏学润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伏学润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伏学润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伏学润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伏学润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伏学润名下有公积金存款1600元,本院予以扣划,其中200元开具执行费,剩余14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肖建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至被××人××户籍地无锡市××区东亭街道××室实地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肖建达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伏学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予以公布,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综上,本案执行到位1400元,剩余标的9250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执行费200元已收取。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肖建达,肖建达未提出异议,且不申请执行悬赏,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伏学润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证据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伏学润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205民初5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伏学润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肖建达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陈军慰
审判员 邹吟冰
审判员 陆凌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顾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