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24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王会芬,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住仙居县。 被执行人齐金远,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住仙居县。 申请执行人王会芬与被执行人齐金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024民初496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会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齐金远返还申请执行人王会芬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7元,执行费1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01月31日向被执行人齐金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齐金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齐金远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齐金远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保险、公积金、不动产。被执行人齐金远名下浙J×××××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齐金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齐金远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齐金远作出司法拘留15天并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齐金远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会芬。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齐金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024执1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天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章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