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824执4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淮支行,住所地:开化县池淮镇兴淮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4580695T。
法定代表人:徐忠明,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晨浩,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傅振华,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执行人:杨珍,女,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
被执行人:韩军林,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 申请执行人浙江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淮支行与被执行人傅振华、杨珍、韩军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824民初2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傅振华、杨珍、韩军林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淮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267.5元、执行费1576.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傅振华、杨珍、韩军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傅振华、杨珍、韩军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杨珍、韩军林于2019年3月5日到庭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傅振华逾期未履行且未到庭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傅振华、杨珍、韩军林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傅振华有银行存款0元,被执行人杨珍有银行存款299.92元,因上述二人存款金额较低,无处置意义;被执行人韩军林合计有银行存款1601.79元,已依法扣划1548.4元用于缴纳另案诉讼费、部分执行费,案号为(2019)浙0824执498号;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韩军林名下的位于池淮镇××村房产××套,该房产系集体土地,无法处置;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截至2018年6月11日,本案执行标的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傅振华、杨珍、韩军林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67.5元、执行费1576.3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傅振华、杨珍、韩军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傅振华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傅振华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网络布控等强制执行措施;鉴于被执行人杨珍、韩军林已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本院未对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因其未能履行,本院均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淮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傅振华、杨珍、韩军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824执4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思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一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