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922执恢26号
申请执行人:付培,男,1985年9月6日出生,住大悟县
被执行人:周映林,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住大悟县;
被执行人:毛义正,男,1982年4月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本院在执行付培与周映林、毛义正入伙纠纷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9)鄂0922执3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乐文斌
审判员 韩用家
审判员 彭建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