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381民初1144号
原告:丹江口圣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王大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550670447R。
法定代表人:康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林,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延泽,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闵德兵,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安志,丹江口市六里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原告丹江口圣源实业有限公司诉闵德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且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分歧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审判程序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光林
审 判 员 薛 明
人民陪审员 邓元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钱文静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