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1321执1375号申请执行人肖某,女,2014年7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执行人肖光如,男,1953年2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执行人肖示明,男,1977年7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住双峰县。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肖光如、肖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2018)湘1321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光如、肖示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某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2018年12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肖光如、肖示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8年12月17日发起第一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2019年1月11日发起第二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2019年3月8日发起第三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2019年5月15日发起第四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于2018年12月28日在双峰县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通过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19年6月21日对肖光如、肖示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 少 君
审判员 朱学东
审判员赵华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