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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6执1132号之一

褚有麟、傅安静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6-08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褚有麟;傅安静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6执1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褚有麟,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傅安静,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申请执行人褚有麟与被执行人傅安静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6民初6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褚有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3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傅安静支付申请人褚有麟8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傅安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傅安静的存款、公积金、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公积金、不动产、车辆、股权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8000元及利息,应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傅安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傅安静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傅安静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褚有麟,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综上,被执行人傅安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浙0326执11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谢作概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孔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