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琼0105执1669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致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金福路文博府B区6#楼1层12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曾帆。
被执行人:江林华,男,199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致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琼0105民初65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购车余款54000元、迟延履行利息暂计1200元、受理费813元、执行费740元,合计567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状况;
二、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中对被执行人的证劵、不动产、银行、车辆”查询、对中国人民银行提起查询,反馈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查询不动产通知书,该中心回复《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说明》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海口市豪苑路1号亚洲豪苑,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进行查封,因该案标的额过小,不宜处分房产,目前本案暂不予处理;
四、本院已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出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无公积金;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通知其到法院履行生效的判决,被执行人未到。
六、本院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住址海南省海口市豪苑路1号亚洲豪苑了解到被执行人居住在此,该房系其购买,目前经济状况不清楚,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消费令。
八、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黄少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 刚
书 记 员 谭珍珍附:相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