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202执1748号
申请执行人:都军其,男性,1979年1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被执行人:石生荣,男性,1972年12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都军其与被执行人石生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向本院陈述长期还款计划,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万余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同期有两件执行案件,本院将冻结款项依法按标的分配与两案,本案分配支付15000元,该款已转付申请人。本案剩余部分被执行人向本陈述保证于2019年12月底之前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履行期限。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1202执1748号案件的执行。 如若被执行人未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如约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利军
审判员 杜红星
审判员 焦博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彦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