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902执12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山中路206号,组织机构代码:561063044。
负责人:王刚,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程桂平,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
被执行人:胡园连,女,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新余市分宜县人,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刘明祥,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902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程桂平、胡园连、刘明祥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程桂平、胡园连、刘明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进行了调查。执行过程如下:1.2019年5月、2019年6月,本院多次分别通过法院“总对总”、“点对点”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程桂平名下银行账户只有零星存款,数月无变动;、胡园连名下账户有部分存款但已被其他案件冻结,名下有赣C×××××号车辆一台,本院已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予以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刘明祥名下在财务通账户有部分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此外程桂平、胡园连、刘明祥无银行理财、保险、证券等其他财产信息。2.2019年5月,本院向宜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程桂平、胡园连名下有房产一套,已抵押其它银行,且被多轮查封,本院已在宜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查封,非首封,本案无处置权。3.2019年5月,本院向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程桂平名下有部分公积金存款,本院已冻结。胡园连、刘明祥无公积金登记缴存信息。4.2019年6月,本院将被执行人程桂平、胡园连、刘明祥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5.2019年5月,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程桂平、胡园连、刘明祥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了解到相关信息。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01311.72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6月23日已执行0元。现已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俭俭
审判员 吴志辉
审判员 易青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