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23执813号
申请执行人:陈其虎,男,1967年4月22日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住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许市。
被执行人:黄有迁,男,1968年5月29日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江西富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徐家渡镇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727786331T
法定代表人:黄有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8)赣0923民初25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有迁、江西富龙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黄有迁、江西富龙食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有迁、江西富龙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黄有迁、江西富龙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1320元及利息、执行费801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龚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