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04执13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凤兰,女,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执行人:段志国,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执行人:曾庆艳,女,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凤兰与段志国、曾庆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段志国、曾庆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黑0104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段志国、曾庆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段志国、曾庆艳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帅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