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82执恢297号
申请执行人:李松珍,女,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郭文昊,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黄宁,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河南鑫昊晟食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坡胡镇孟排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55831640XP。
法定代表人:楚学亮(411022195310160615),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坦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坡胡镇孟排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MA3X53XAXD。
法定代表人:郭长江(411082197409100618),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松珍申请执行郭文昊、黄宁、河南鑫昊晟食业有限公司、河南坦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长葛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7)豫1082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文昊、黄宁、河南鑫昊晟食业有限公司、河南坦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金30万元(利息及其他另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松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