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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324执2133号

丁传明与刘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07-3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传明;刘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324执2133号

申请执行人:丁传明,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个体户,住泗洪县。

被执行人:刘标,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居民,住泗洪县。申请执行人丁传明与被执行人刘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1324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执行。根据该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丁传明的申请,本案的执行内容为:刘标偿还丁传明借款31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标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按时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9年5月6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车辆、房产等财产,未发现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2、2019年5月6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3、2019年5月8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找到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4、2019年5月30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告知本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院已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丁传明申请执行的债权执行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丁传明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秦雷

审 判 员  李明

代理

审判员  刘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卢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