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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1执7362号

张娜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7-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张娜;北京窦店活月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1执7362号申请人张娜,女,199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北京窦店活月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山水汇豪苑公建1号楼。法定代表人刘柳,总经理。张娜与北京窦店活月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房劳人仲字[2019]第217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2月30日,张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张娜与北京窦店活月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房劳人仲字[2019]第217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霍福生

审判员  张仲健

审判员  赵 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