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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521执1147号之一

田舒斌与丁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舒斌;丁宝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宁0521执11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田舒斌,男,199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宁夏天元锰业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被执行人:丁宝,男,199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宁0521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舒斌与被执行人丁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54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标的共计5525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中宁县城北街枸杞花园西区3号楼6单元202室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号:6401340367),以另案查封其名下车号为宁EZ1216号车辆的户籍。经向金融机构、工商、证券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予以公布,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意见,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鲁青峰

审判员  梁文涛

审判员  魏民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