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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5民初1698号

苏州乐腾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任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3-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乐腾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任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5民初1698号

原告:苏州乐腾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塔园路379号1幢749室。

法定代表人:张凌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云辉,该公司员工。

被告:任鹏,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陵川县。本院受理的原告苏州乐腾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任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邹懿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需要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苏州乐腾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任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邹 懿

人民陪审员 罗 赟

人民陪审员 周丽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