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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04执恢268号

吕松梅与李玉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松梅;李玉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04执恢268号

申请执行人:吕松梅,女,汉族,1967年6月1日出生,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李玉杰,女,汉族,1963年9月27日出生,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松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玉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玉杰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公益街有房产43-1-1号1层43-1-1号、2号有房产(产权证号:外200010417、外2000104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玉杰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公益街有房产43-1-1号1层43-1-1号(产权证号:外2000104**)房产及房产档案,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被执行人李玉杰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公益街有房产43-1-1号1层43-1-2号(产权证号:外2000104**)房产及房产档案,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李玉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李玉杰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李玉杰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帅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