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881执48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盖州市。
被执行人:王永纯,男性,1980年7月3日出生,住盖州市。
被执行人:盖州市久盛水产有限公司,住盖州市。关于辽宁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永纯、盖州市久盛水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研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臧 娥
人民陪审员 喻兴巨
人民陪审员 姜淄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欣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