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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881执482号

辽宁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永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09-26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辽宁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永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881执48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盖州市。

被执行人:王永纯,男性,1980年7月3日出生,住盖州市。

被执行人:盖州市久盛水产有限公司,住盖州市。关于辽宁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永纯、盖州市久盛水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研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臧 娥

人民陪审员  喻兴巨

人民陪审员  姜淄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欣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