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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524执9号

周胜南、施国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1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胜南;施国栋;商城县顶峰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524执9号申请人周胜南,女,1979年5月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申请人施国栋,男,196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执行人商城县顶峰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592441802D,住所地:商城县温泉胡大道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施国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胜南与被执行人施国栋、商城县顶峰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我院委托商城县房管所查封施国栋在商城县城关镇温泉大道的施茂广场1号楼(地下**,地上**,地上**,地上**,商业建筑总面积为9738.9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商国用(2013)第0088号),期限为三年,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提供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执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1524执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可随时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冯 郁 峰执行员 吴 功 明执行员 李 孟 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婉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