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321民初2249号
原告:庞遵民,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庞遵孝,男,194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庞福民,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砀山县玄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玄庙镇玄庙街,组织机构代码003194142。
法定代表人:毛立勇,该镇镇长。
被告:安徽省利民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果园场四分厂,组织机构代码91341321719907287X。
法定代表人:殷继良,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庞遵民、庞遵孝、庞福民与被告砀山县玄庙镇人民政府、安徽省利民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发现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善宗
人民陪审员 刘海丽
人民陪审员 王 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晴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