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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21民初2249号

庞遵民、庞遵孝等与砀山县玄庙镇人民政府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5-12
所属地区
安徽省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庞遵民;庞遵孝;庞福民;砀山县玄庙镇人民政府;安徽省利民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321民初2249号

原告:庞遵民,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庞遵孝,男,194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庞福民,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砀山县玄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玄庙镇玄庙街,组织机构代码003194142。

法定代表人:毛立勇,该镇镇长。

被告:安徽省利民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果园场四分厂,组织机构代码91341321719907287X。

法定代表人:殷继良,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庞遵民、庞遵孝、庞福民与被告砀山县玄庙镇人民政府、安徽省利民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发现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善宗

人民陪审员  刘海丽

人民陪审员  王 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晴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