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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612执528号

孙强、周红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6-06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强;周红星;孙晓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612执528号

申请执行人:孙强,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周红星,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孙晓妮,女,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强与被执行人周红星、孙晓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红星、孙晓妮有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及债权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红星、孙晓妮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2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物资,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债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贺加贝

审判员  肖德峰

审判员  李海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井友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