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15执5089号申请执行人于宽广,男,198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被执行人上海祥尔电气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宣秋路****。法定代表人朱仁飞。申请执行人于宽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8)办字第5945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祥尔电气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5,000元(人民币,下同)及违约金2,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祥尔电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于2019年3月1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上海祥尔电气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上海祥尔电气有限公司的房产、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除牌照为沪NEXX**汽车一辆和数控车床一台等设备外,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该车和数控车床等设备(其他案件中一并处理)的处理尚需时日,本案暂无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8)办字第5945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建军
审判员 闵浩德
审判员 谈卫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红
审判长 马建军
审判员 闵浩德
审判员 谈卫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