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324民初2708号
原告:柏素英,女,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柏吉稳,男,199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原告柏素英与被告柏吉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素英、被告柏吉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柏素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柏吉稳偿还借款50000元并按月利率1.5%自借款之日起计息至起诉时,起诉后按月利率2%计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9日,柏吉稳借柏素英5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1.5%。经柏素英多次催要,借款本息柏吉稳至今分文未偿还。柏吉稳辩称:借柏素英50000元及约定月利率1.5%是事实,我分批偿还,每月偿还柏素英3000元直至还清时止。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9日,柏吉稳借柏素英5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1.5%。经柏素英催要,柏吉稳至今分文未偿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柏吉稳欠柏素英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并有借条在卷佐证,柏吉稳应及时足额还款;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1.5%,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柏素英诉讼请求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于法无据,且不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柏吉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柏素英借款50000元并按月利率1.5%自2017年6月19日起计息至借款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5元,由柏吉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松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维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