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91民初4170号
原告:深圳比亚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龙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丹,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驭道天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428号阳光宜家5号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西西。
被告:李建楠,男,汉族,1987年5月18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
被告:杜志冉,女,汉族,1987年6月12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吴西西,男,汉族,1985年7月30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郭妲,女,汉族,1987年8月1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告深圳比亚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驭道天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建南、杜志冉、吴西西、郭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深圳比亚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比亚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兼) **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