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新0202执150号

林木和与张延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林木和;张延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新0202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林木和,男,汉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务工人员,住奎屯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张延兰,男,汉族,1973年10月29日出生,建筑个体包工人员。公民身份号码:×××。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0202民特1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张延兰应向申请执行人林木和支付劳务费160300元;被执行人张延兰负担申请执行费2305元;被执行人张延兰负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木和申请撤销(2019)新0202执150号案件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新0202执1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青

审判员 孙鑫迪

审判员 白新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广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