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新0202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林木和,男,汉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务工人员,住奎屯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张延兰,男,汉族,1973年10月29日出生,建筑个体包工人员。公民身份号码:×××。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0202民特1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张延兰应向申请执行人林木和支付劳务费160300元;被执行人张延兰负担申请执行费2305元;被执行人张延兰负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木和申请撤销(2019)新0202执150号案件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新0202执1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青
审判员 孙鑫迪
审判员 白新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广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