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佛城法执字第1268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江湾一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梁炳军,局长。 被执行人佛山市沃德森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河滘工业园(麻陈)厂房。 法定代表人吉发。 关于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佛山市沃德森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佛禅人社行处字[2014]第16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佛山市沃德森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应向周韵兰、李菁等9名员工支付工资共计人民币71743.29元。因被执行人佛山市沃德森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已停产,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佛城法行初字第8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先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佛山市沃德森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所有的粤E×××××东风牌汽车一辆(车辆识别号XXXX)、电子秤(监控系统)机械设备一台。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裁定拍卖上述查封资产。经评估、拍卖,电子秤(监控系统)机械设备一台成交,得拍卖款38000元,其余资产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8)粤0604破申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佛山市沃德森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经多次拍卖、变卖,大部分资产流拍。我院已作出决定受理对该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12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有异议,请于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审判长 李丹丹
审判员 黄小茁
审判员 秦绪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嘉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