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10538号之二原告康启平,男,汉族,1979年9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张丽诗,系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轶钧,男,汉族,1976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被告廖慧萍,女,汉族,1979年1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启平诉被告汪轶钧、廖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启平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启平撤回对被告汪轶钧、廖慧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30元、保全费2440元由原告康启平承担。
审 判 长 唐珺珺
审 判 员 刘秋霞
人民陪审员 李晓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