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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民初10538号之二

康启平与汪轶钧、廖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1-05-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康启平;汪轶钧;廖慧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10538号之二原告康启平,男,汉族,1979年9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张丽诗,系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轶钧,男,汉族,1976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被告廖慧萍,女,汉族,1979年1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启平诉被告汪轶钧、廖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启平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启平撤回对被告汪轶钧、廖慧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30元、保全费2440元由原告康启平承担。

审 判 长  唐珺珺

审 判 员  刘秋霞

人民陪审员  李晓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 硕